📢法拍好丘碎碎念💬


📰新聞出處:三立新聞網/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周玉蔻爆顏寬恒服務處是法拍屋 8月第三拍1001萬得標🎯
🔎https://reurl.cc/q13YVR


內文節錄:
『周玉蔻9日在臉書發文緊咬顏家,言論辛辣批評,「配合『冬瓜爸』脱產倒債6000萬也就罷了,顏寬恒還在打著顏清標家族的『招牌』霸佔法拍屋,法院公告在案,証據確鑿」,強調「這棟位於沙鹿的四層樓法拍屋,原所有權分屬顏家人,因為不付息繳款遭銀行索債申請法拍。顏清標和兒子女兒卻佔著房子做『服務處』不肯搬離,逼得法院公告不能點交,法拍今年8月13號第三次流標」。』
也許這篇新聞會因為最近的立委補選事件被放大。如果單純以案件來討論的話,債務人就是名義上的屋主,因此除了債務人以外的人,也就是第三人占用、借用、租用時,法院於查封筆錄上記載,基本上都會不點交。法院查封拍賣是屬於民事執行處的業務,因此查封拍賣是單純的『執行』,而不做『認定』。
簡單的比喻,有一間房子被法拍,查封時志明告訴事務官,說他跟屋主春嬌打了200年租約,還一次付清200年租金,事務官不會去『認定』此租約是真是假,而是『執行』將租約記載在查封筆錄上。如果志明說謊,那會有刑法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刑責。
至於不點交,通常經由協調或者訴訟後宣判,最後點交取得房子使用權。
不要自己嚇自己,把不點交跟無法取得房屋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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