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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2年3月22日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四樓係由其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至於是否有嚴重漏水則不明,另頂樓有增建(即1311建號),係其出資興建,已興建超過20年了,頂樓增建部分未設內梯與五樓相通,出入均由公共樓梯進出,頂樓增建部亦由其居住使用,有一客廳、一廚房、一房間、一衛浴;又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380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龍濱路120─4號至120─7號建物後方之道路,部分面積為前開建物所占用,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380地號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前開建物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建物若係租地建屋,或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之情形,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對本件380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131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關於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依現有客觀條件認定及查證確有困難,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四、本件38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380地號土地依土地謄本所載為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
六、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2年4月2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23080405號函暨所附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1311建號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部分面積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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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投標人不一定需要到場,可委託代理人攜帶三樣物品參與投標。
保證金支票金額絕對不可低於公告保證金,否則以廢標論。支票可直接指名法院,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如用公司法人名義投標,則另須準備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公司大小章、負責人身分證等。
注意事項:
標單一旦投入標匭,便無法更改金額,因此投標前最好再三確認,以免少寫金額低於底價以廢標論。或是多寫金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注意事項:
除有優先承買權人以外,通常法拍式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因此建議投標前,先請代墊銀行評估好代墊金額,以免繳不出餘額保證金遭沒收。
注意事項:
市場是最好的老師,多參與投標,貼近市場。避免待在象牙塔中懷抱自己理想的出價,容易產生只站在買方角度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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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如有誤繕,請依法院公告為準。凌陽有限公司 (106)新北經字第0033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