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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拍賣不動產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並主張有權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6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於107年5月29日至現場查封時,在場人楊O婷在場稱:我是另案(即107年度司執全第32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陳O茶的女兒,房子是我與哥哥自住使用,並未出租其他人。另本件於112年4月12日至現場履勘時,假扣押債權人陳O茶在場表示房屋仍為其使用,目前正在進行裝修,並表示前因被債務人朱克立詐騙,房屋所有權被過戶,但房屋使用並未交付,係以房屋所有權地位居住使用該房屋。另表示兩間房間浴廁邊窗戶處有些微滲水。
二、拍賣不動產有債權人吳O華所為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於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設定予他人之預告登記。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2月18日士檢卓德107偵14522字第1129009069號函,債務人朱克立所有之拍賣不動產,係同案被告陳O帥等人因涉犯詐欺、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為保全被告陳O帥等人犯罪不法所得之追徵,前經該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經該院以107年度聲扣字第10號裁定准予扣押而禁止處分。因上案案件經該署提起公訴,經前開法院於110年6月24日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判處罪刑,案經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四、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等刑事判決判命債務人朱克立所有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沒收。判決理由記載告訴人陳O茶(即假扣押債權人)所有拍賣不動產遭被告陳O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設定抵押權,向債權人吳O華借款1,533萬元,此君屬被告陳O帥等人詐得告訴人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後所變得之物。又上開房地仍登記於登記名義人即被告朱克立名下,其上仍有吳O華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2,400萬元,堪認被告陳O帥、朱克立仍保有上開犯罪所得。是扣案登記於登記名義人被告朱克立之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予宣告沒收。
五、臺灣高等法院112年3月3日院高刑新110金上重訴49字第1129001096號函復該案件已於111年12月27日判決,檢察及被告沈O凡均提起上訴,本件尚未確定。另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刑事扣押之效力於抵押物經拍定,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時,自動移轉於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刑法第38條之3第2項所定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
本件拍賣不動產依謄本記載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07年9月5日以士檢貴德106他4978字第38167號函囑託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經查其目的為保全追徵,惟一審刑事判決沒收。因本件係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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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投標人不一定需要到場,可委託代理人攜帶三樣物品參與投標。
保證金支票金額絕對不可低於公告保證金,否則以廢標論。支票可直接指名法院,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如用公司法人名義投標,則另須準備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公司大小章、負責人身分證等。
注意事項:
標單一旦投入標匭,便無法更改金額,因此投標前最好再三確認,以免少寫金額低於底價以廢標論。或是多寫金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注意事項:
除有優先承買權人以外,通常法拍式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因此建議投標前,先請代墊銀行評估好代墊金額,以免繳不出餘額保證金遭沒收。
注意事項:
市場是最好的老師,多參與投標,貼近市場。避免待在象牙塔中懷抱自己理想的出價,容易產生只站在買方角度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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