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16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李○○稱,現由其與母親朱○○居住使用中,約自民國104年起居住至今,債務人為其弟媳,未居住於此,對於其等占有使用知情但無意見亦無約定或訂定契約等,惟債務人於111年3月11日向本院陳報房屋係遭大伯李○○「強行長期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占有使用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316建號建物據現占用人李○○稱無附車位;無改建增建等情形。
三、本件拍賣標的316建號建物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3月9日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1年3月6日無火災案件受理報案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3月14日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3月14日函覆無資料可稽;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3月7日函覆無相關申請資料。本件執行標的之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四、本件拍賣標的351、372、374-1、377地號土地據本院現場履勘現況如下:374-1地號土地位於頂城派出所北方,為涵碧路部分道路,並有機車位供停車;372地號土地上有帝景飯店坐落,部分為人行道;351與377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碧潭路77巷5號之住宅社區內,上有社區建物、公設空地等坐落。
五、本件351、372、374-1、37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因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適用,須與316建號建物一併移轉拍賣,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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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紀人證號(106)新北經字第003369號
2.曾於信義房屋專責大安信義區專業經紀人12年
3.多次榮獲信義房屋百萬經紀人、服務品質獎
4.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畢、不動產相關領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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