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9年12月29日查封時,標的物鐵門深鎖無人應門,大門上貼有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西區營業分處之斷水最後通知,詢問對面公司人員表示,已有1個多月未見有人員出入,另經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110年2月8日函覆本院,不動產大門已因斷電無法開啟進入。110年10月20日履勘時發現,屋內顯無人使用,灰塵佈滿,遺留辦公物品等物,7樓部分無增建,惟7樓頂有增建,由前後公共樓梯進出,與7樓並無內梯相通。110年12月3日至現場測量頂樓增建(5325建號建物),經債權人代理人表示頂樓增建部分塵埃遍布,顯無人居住使用已久。
二、532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口。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10年12月2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03283014號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
三、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四、本件經債權人查報無海砂、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若投標人於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時,即不願投標時,請勿投標,避免因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而受有損害,且本件已公告執行標的有存在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之可能,於拍定後,投標人自不得再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賣,請投標人查明注意。
●按拍賣不動產之點交,以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2、3項規定情形為限,凡不屬上開法條規定應點交之情形,即不得點交,並不因拍賣公告註記點交而異。雖執行法院於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仍應查明(非僅形式審查)查封當時之占有狀況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2項規定情形,以決定是否點交。若執行法院查明第三人係於查封前即因租賃關係占有執行標的物,自不得點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論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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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費用清楚︰聲請點交開銷(如政府規費、警察差旅費、拍賣遺留物執行費)及拍定前各種欠費(水費、電費、大樓管理費及政府欠稅),本公司負責代墊。
F. 產權清楚:繳完尾款,相關流程單一窗口處理完成,債權塗銷+產權過戶,乾淨清楚,後續沒煩惱。
吳肇棠(法拍棒棒棠)
1.經紀人證號(106)新北經字第003369號
2.曾於信義房屋專責大安信義區專業經紀人12年
3.多次榮獲信義房屋百萬經紀人、服務品質獎
4.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畢、不動產相關領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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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0937-599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