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㈠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96年9月29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1建號建物係透天獨棟建物,債務人之受僱人在場表示建物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但平時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等語。110年9月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受僱人在場表示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但基本上未居住於此等語;且經檢視發現,⑴地下層係增建,做為交誼廳使用,與主建物(11建號)內部相通,有內梯、電梯可出入,並另有獨立出入口可至1樓戶外,⑵1樓增建部分做為廚房使用,佛堂有部分為增建,⑶2樓與1樓內部相通(有內梯及電梯可達),無獨立出入口,2樓右側(1樓大門進去後右手邊)為增建,有2間起居室,均有獨立衛浴設備及增建陽台,⑷1樓佛堂側邊另有一增建,做為傭人房,與主建物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⑸建物內有大量古董、傢俱及衣物,應有人居住使用。
㈢110年11月19日現場履勘及指界時,債務人之友在場表示親戚偶爾假日前來借住此處;經檢視發現建物2樓右側之一房間內牆壁有些許漏水痕跡;另據地政人員指出115-2地號土地上部分為車道、停車空間,部分有棚架、儲藏室占用,並有涼亭、人造水池、水箱、鐵圍欄及菜園占用。
㈣債務人於110年12月20日、債權人吳0州於111年1月7日均具狀表示吳0州自95年1月1日向債務人承租114、115-2地號土地及11建號建物,供吳0州之公司人員或親友使用,租期原至115年1月1日止,嗣經雙方協議再延長至125年6月30日止等語。依租約及延長租期協議書所示,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
㈤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於110年11月26日函復稱11建號建物係農舍,使用執照為81使字第1060號等語。
㈥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4、115-2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1、27建號建物係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應提出⑴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⑵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⑶投標人出具之「投標時名下絕無合法申請領有建築使用執照之農舍」切結書等文件附於投標書內)。
2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1月4日函覆稱:27建號建物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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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肇棠(法拍棒棒棠)
1.經紀人證號(106)新北經字第003369號
2.曾於信義房屋專責大安信義區專業經紀人12年
3.多次榮獲信義房屋百萬經紀人、服務品質獎
4.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畢、不動產相關領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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