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建坪
1.83
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0年10月4日現場查封及110年11月16日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1576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據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建物應與前案執行時相同,疑似無人居住,但有些許物品、門前有放置一些鞋子等。嗣債務人具狀陳報,本件房屋現無人居住,若拍定後可辦理點交。二、據前案(109年度司執字第1899號)拍賣公告所載,據地政人員指稱370地號土地除88建號坐落外,尚包含圍牆內之空地及屋前之道路;另據債務人到院表示,本件標的為信託財產,其亦為抵押權人之一,其有與原債務人聯繫,原債務人表示房屋目前確實無人居住,亦同意拍定後點交,但其尚有部分物品在屋內,拍定後希望給他幾個月時間搬離。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標的範圍、使用現況,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增建部分即暫編157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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