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5735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民國108年10月2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游O鴻在場表示建物由其承租居住使用,租期自108年6月14日起至109年6月14日止等語。因租期已於查封後屆至,拍定後應予點交。另據債權人陳報有編號2號之停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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