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285建號建物前段與286建號建物由債務人林○權出租予第三人何○○作為店面使 用,店名為「麗婕進口精品皮飾」(前方店面),租賃期間自106年4月1日至1租期屆至後債務09年4月1日止,租金為每月90,000元;285建號建物後棟由債務人林○權出租予第三人劉○○經 營「柏均販賣服飾」(後方店面),租賃期間自106年4月21日至109年4月20日止,租金為每月 80,000元,租期屆至後債務人不得再行續租或為任何與查封效力有悖之行為,本件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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