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建坪
95.88
其它坪數
騎樓:40.98
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標的691、3876建號建物為1至3層樓及3層頂層之建物:一、西寧南路124號1樓建物:⑴隔成左右二間使用,左半部(即靠近門牌號碼122號部分)由債務人朱汪白湄出租予第三人溫OO經營玉清軒藝品店,已承租5、6年;右半部由債務人朱汪白湄出租予第三人吳OO經營至得廣告工藝社使用,已承租20、30年。109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警局)查訪時第三人吳OO表示租期自81年11月1月至110年12月31日,有訂立書面契約。110年1月20日履勘時,玉清軒藝品店員工表示租約與至得廣告工藝社一同簽訂,租金相同。⑵現由第三人承租中,租期自81年11月1月至110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二、西寧南路122號1樓建物:⑴由債務人陳○琴出租予第三人陳OO經營太豐機車行,據第三人陳OO表示已承租很多年,出租人為陳良琴,租期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0月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萬元,並檢附租約影本1份附卷可稽。109年11月6日警察查訪時第三人陳OO表示租期自81年11月1月至111年1月1日,有訂立書面契約。⑵現由第三人承租中,租期依卷附租約影本認定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0月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三、西寧南路120號1樓建物:⑴由債務人周林○智、林○男、林○青、林○月出租予第三人劉OO經營華倫眼鏡,據第三人劉OO表示已承租有35年左右,出租人為周林○智,租期自108年6月30日起至109年6月29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萬4千元,並檢附租約影本1份附卷可稽。109年11月6日警察查訪時第三人劉OO表示租期自74年6月1月至110年6月1日,有訂立書面契約。110年1月20日履勘時,第三人劉OO表示租約每半年延一次,由原租約上續簽。⑵109年3月30日查封時,據承租人劉OO稱房屋係其向債務人周林○智承租,租期自108年6月30日起至109年6月29日止,惟該租期於查封後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拍定後點交。四、隆昌街2號1、2、3樓、3樓頂層、隆昌街4、6、8號之2、3樓、3樓頂層、以及西寧南路120、122、124號之2、3樓、3樓頂層:⑴由第三人余OO向債務人洪英傑、陳慧芳、陳抮君承租經營漢士三溫暖使用,自84年承租至今,隆昌街2號1樓為通往漢士三溫暖之入口樓梯。債務人陳慧芳提出租約所載承租範圍為隆昌街2號2樓、3樓,出租人為陳○芳、陳○君,租期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3萬8千元,並表示西寧南路120、122、124號2、3樓建物、隆昌街8號2樓均供第三人余OO使用,未另外立租約。110年1月20日履勘時,第三人余OO表示上開房屋租金每月新台幣4萬元,其中隆昌街8號2樓因部分年久失修無法使用,另3樓頂層部分是做為防水之用。⑵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中,租期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五、隆昌街4號1樓建物:⑴由債務人陳○琴出租予第三人吳OO經營美玉理髮廳,提出3份租約,出租人為陳○琴,租期分別自104年4月15日起至106年4月15日、106年4月15日起至108年4月15日以及108年4月15日至110年4月15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5千元,有租約影本在卷可參。⑵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中,租期自108年4月15日至110年4月15日止,惟該租期於查封後拍賣前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承租人為無權占有,拍定後點交。六、隆昌街4號之1:⑴109年11月26日債權人會同警局會勘時查報有門牌號碼隆昌街4號之1,現為倉庫使用。110年1月20日現場履勘,經地政人員指出隆昌街4號之1(靠近門牌號碼6號)為691建號保存登記範圍內。債務人陳○芳表示4號之1位置原係防火巷,但遭第三人裝設大門及電錶。第三人黃O嘉具狀陳報表示:其父親黃O志於83年12月22日向李麗玉等三人簽立權利讓渡書,李麗玉等三人以新台幣150萬元將隆昌街4號之1房屋使用權讓渡予黃O志,現由李O梅做為臨時性居住及倉庫使用,提出權利讓渡書、國有基地申請承租案收據、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等影本在卷可參。⑵現由第三人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所涉占用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注意。七、隆昌街6號及8號1樓建物:⑴債務人陳○芳、洪○傑、陳○君在場稱做為其自用之車庫。⑵債務人自用,拍定後點交。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9年6月4日函文所示,標的3876建號建物,其中西寧南路120號建物屋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係新違章建築),應限期強制拆除;其中西寧南路122號、124號未登記部分及隆昌街2、4、6、8號未登記部分,現場勘查其違建材質老舊,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係拍賣691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賣之387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據建成地政事務所建物量成果圖圖示隆昌街及西寧南路增建隅角部分占用鄰地417-1地號,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將來有可能被訴請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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