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嗣債務人具狀稱其祖母自建物完工即居住迄今,從未交屋予債務人,無地震受創,漏水部分僅前後陽台天花板有微量滲水,無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及輻射屋部分從未檢測故不清楚,頂樓僅為防止漏水及隔熱以鐵皮鐵架加蓋斜坡屋頂,無其他增建。本件拍定後不點交。二、嗣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0年2月4日函覆本院稱:海砂屋、輻射屋部分,經電詢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僅針對71-73年完工之建物,未包含本案勘估標的,另新北市政府未公布轄區內海砂屋名單,依網路查詢未搜尋到本案相關資訊;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部分:依外觀現況觀之,應無上述情形,惟並未進入室內履勘,無法僅由外觀判斷;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部分:詢問鄰居未果,經網路查詢並無本案相關訊息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三、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勘查,並通知當事人兩造查報,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四、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五、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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