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場查封時,標的39號無樓梯間可以上樓,經詢問鄰居,須從35及37號的樓梯間始得上樓,且須經過37號3樓才能到本件拍賣建物,本件如有通行權相關之爭議者,應由拍定人自行協商,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又囑請轄區警察訪查稱該建物現為第三人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使用迄今,惟第三人於本院履勘時陳明另與債務人母親成立租約自107年9月20日起至109年9月20日止,因於拍賣前租期已屆滿,且本件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是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據該第三人稱:37及39號二戶打通,有廁所、廚房、客廳及餐廳各一間及三間房間,廁所有壁癌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斟酌上情後再予決定是否應買。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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