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09年12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稱是債務人的妹妹,租金每月10,000元,向債務人承租20年,客廳及房間天花板有滲水狀況,債權人稱購買建物時沒有買停車位,建物無停車位,地政人員稱583-1地號土地因遭建物擋住無法接近,依地籍圖為建物後方土地,有無地上物無從得知。嗣債務人具狀陳報,查封當日承租人精神狀況不佳,補充說明本件建物漏水出租不順,遂讓承租人借住,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約4,000〜5,000元,一次支付兩個月,然承租人經濟狀況不好,沒有支付很久等語。依分割共有物案件中之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為第二種商業區建築用地,屋齡約25年,本建物屬住商式大廈,現有人居住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二、拍定後不點交。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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