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09年7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總幹事稱大樓為商辦,本院查封之7樓之3已數月無人使用,無附屬停車位,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二、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惟如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至於事實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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