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建坪
23.18
其它坪數
瞭望室:4.08
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7年3月29日查封時,承租人之父親林OO表示,其子向債務人承租5樓及頂樓增建部分,增建部分與五樓僅得由公共樓梯進出(增建部分經本院110年1月25日現場履勘後,經判斷為獨立物),月租金15,000元,押租金30,000元,租期自104年9月15日起至106年9月15日止,租期屆滿後,約定按原租約給付租金,不再另訂書面契約,五樓及頂增部分,未聞有強制執行法第77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9年8月26日函覆,不動產仍由林OO一家居住使用。債權人並於109年12月17日提出租賃契約,上載租賃期間自106年9月15日起至116年9月15日止,每月租金15,000元。★★上開租賃關係業經除去,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拍定後方能點交。若因除去上開租賃關係為上級審廢棄而確定應不點交,則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得以拍賣條件變更為由撤銷拍定;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應由拍定人另尋相關法律程序解決。拍定人、債務人、債權人均不得異議,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二、571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口。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詳情請搜尋 優室法拍
台北市法拍屋
新北市法拍屋
桃園市法拍屋
新竹縣市法拍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