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109年9月22日現場查封時(電子查封係於109年8月7日),經執行人員由門外向內觀看,發現建物內隔牆均已拆除,僅剩樑柱,拍定後本院不負擔回復原狀之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另據債務人陳報房屋出租予第三人葛瑞絲商旅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7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租賃在106年8月3日抵押權設定之後),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附卷為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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