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1)拍賣標的(含車位,編號1730)由債務人出租給債權人蕭○文,租期自108年12月2日至118年12月1日,租約經過公證。但本院現場查封時,承租人尚未入住。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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