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一)349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5月28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林○凱即標的物保全在場陳稱,3493建號建物,現 有水無電、無人居住使用,且尚欠管理費未繳交,本件含車位編號:3、6、8、10、11、 14、15、16、18、19、20、23、24、32號;256地號土地為社區騎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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