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建坪
13.68
其它坪數
平台:4.5
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查封及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2樓為其及家人居住使用,1樓出租於第三人,租期至民國109年11月5日止,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編號3、4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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