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6 - 2拍 - 廢標】
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9年10月20日假扣押履勘時,使用人表示債務人不在家,不讓執行人員進入。嗣債務人陳報房屋係由第三人蔡○翎自109年6月1日起借用,子女假日及父親偶爾會來住。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協查標的使用情形,經該局函復稱房屋確實為債務人所占有,惟其不接受查訪。債務人另具狀陳稱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無自然死亡或增建情形。本院於110年1月20日履勘時,債務人稱已淨空,目前無人使用。另標的因他案執行關係,現已由債務人交由第三人林○純占有使用。本件697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詳情請搜尋 優室法拍
台北市法拍屋
新北市法拍屋
桃園市法拍屋
新竹縣市法拍屋